《招標投標法》大修:取消最低價中標規(guī)定
發(fā)布時間:2020-06-01 來源:本站 瀏覽:次
我建筑設計院依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對投標改革進行分析。此舉標志著,自1999年頒布已經施行20余年的《招標投標法》將迎來大修!此次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一些在招投標領域長期存在、行業(yè)廣泛關注的問題。
去年,招投標領域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不論是國辦函〔2019〕41號文明確提出取消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的投標報名,還是近段時間各地陸續(xù)發(fā)布通知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都提出了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不難看出,取消投標報名、取消投標保證金已是大勢所趨
財政部對人大代表提出的《關于在政府采購中建立最優(yōu)品質中標制度的建議》給予了明確答復:將調整最低價優(yōu)先的交易規(guī)則,研究取消最低價中標的規(guī)定,取消綜合評分法中價格權重的規(guī)定,按照高質量發(fā)展的工作要求著力推進優(yōu)質優(yōu)價采購。
此次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明確:
一、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競標。
發(fā)現投標人的報價為異常低價,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作澄清或者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導致合同履行風險過高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二、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投標項目實際需求和技術特點,從以下方法中選擇確定評標方法:
(一)綜合評估法,即明確投標文件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
(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即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人候選人的評標辦法;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評標方法。
三、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關于設計項目中標后分包費現象: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中標項目的主體、關鍵性工作不得分包,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中標人可以自主確定分包人。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候選人不再排序: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集體研究并分別獨立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并對每個中標候選人的優(yōu)勢、風險等評審情況進行說明;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排序的外,推薦中標候選人不標明排序。
由此可見,“最低價中標”這一行業(yè)內廣為人詬病的問題將逐漸退出歷史舞臺!
上一篇: 達不到三類防雷是否可以不做防雷?
下一篇: 我院中標福建某部選取工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