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存在競爭性的模式
發布時間:2022-04-12 來源:本站 瀏覽:次
公開招標
開招標分兩種形式以招標投標,屬于無限制性競爭招標,招標人是通過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的公告的方式邀請所有不特定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并按照法律規定程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確定中標人的一種競爭交易方式。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項目主要有三類:1.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招標投標法》第十一條);2.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3.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例如,《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土地復墾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投資進行復墾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土地復墾項目的施工單位。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因存在需求條件和市場供應的限制而無法實施公開招標,且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情形的,經招標項目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核準或認定后,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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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直接邀請一家以上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方式。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特點是:
1. 可以縮短準備期,能使采購項目更快地發揮作用。
2. 減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開標、投標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減少采購成本。3.供求雙方能夠進行更為靈活的談判。
4.有利于對民族工業進行保護。
5.能夠激勵供應商自覺將高科技應用到采購產品中,同時又能降低采購風險。
適用范圍:
1.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2.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3.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4.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適用條件:
1. 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 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 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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